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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小时工”,这些权益要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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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工人日报
日期: 2020-03-26

  近年来,以“小时工”“钟点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越来越多,特别是在餐饮、超市等地方。不同于传统用工方式,非全日制用工不仅适应企业降低人工成本、推进灵活用工的需要,还有利于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

  然而,用人单位滥设试用期、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标准、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等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律师提醒,劳动者应提高法律意识,主动学习相关规定内容,以便更好维权。

  为逃避责任常混淆用工形式

  前几年,骆某进入江苏某广播电视局工作,负责节目的采编和播音。双方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后,骆某继续留在该单位工作,其工资构成包括底薪、交通补助、节目提成款,但该单位并未与骆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办理社保。在这家单位工作两年后,骆某被辞退,双方终止劳动关系。

  随后,骆某向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补缴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支付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年休假加班工资等。被拒绝受理后,骆某又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双方的用工形式并不是非全日制用工,判决单位支付骆某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7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用工双方可订立口头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长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张怀明表示,本案中,骆某工资支付形式并非按小时计酬,而是采取底薪加提成的方式,双方约定了试用期,且工资按月支付,这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定条件。

  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法院支持了骆某有关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的诉求。

  张怀明表示,因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随时终止用工不支付经济补偿”等,部分企业为逃避法律责任,常出现将全日制用工混淆为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

  不支持补缴养老和医疗保险

  2005年起,王某受雇于宁夏某气象局从事保洁工作,双方没有签订用工合同。2008年开始,双方签订《用工协议》,约定王某为钟点工,工作时间为7时~8时、13时~14时。2013年《用工协议》早已到期,该单位改变用工形式,要求后勤人员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被王某拒绝。但直到2014年,王某仍从事保洁工作。

  这时,气象局通知王某解除用工关系,同意支付其经济补偿金8500元,王某拒绝领取并辞工,后因社保、劳动报酬、加班工资等与单位发生争执。该案被当地仲裁委驳回后,王某又诉至法院。相关诉求均未得到支持。

  张怀明认为,该案中,从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性质、管理形式均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对因社保、劳动报酬、加班工资等发生的争议,应按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定来解决。

  按照《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同时《社会保险法》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应由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个人缴纳。

  此外,关于休假和加班工资的问题,人社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可以计算为工龄。可见,在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中,劳动者若要求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法定节假日工资等并无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须负担工伤待遇

  2015年,孙某入职某塑料制品厂担任仓库管理员。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约定孙某每天工作4小时,每周上班6天,每小时工资为20元(含社保费用)。同年12月,孙某工作时不慎发生事故,经鉴定为工伤9级,后因支付工伤相关待遇事宜,与单位产生纠纷。

  公司认为其支付工资中已含社保费用,因此无需为孙某的工伤担责。孙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待遇总计13万余元。法院判决支持了孙某的诉求。

  张怀明表示,《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对于现实中比较常见的多重务工问题,人社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明确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按现有法律规定,工伤保险是国家唯一强制用人单位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且是唯一一项多重劳动关系(包括全日制职工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多重缴纳的社会保险,这是为最大限度地分散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保护劳动者工伤权益。用人单位违反的,劳动者由此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均应由单位负担。(据《工人日报》)

[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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