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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个人补助补贴怎么领?单位有哪些优惠政策?权威政策解读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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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职工e家
日期: 2020-03-26

  新冠肺炎患者如何申请补助?参与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享受什么待遇?企事业单位享受哪些税费优惠政策?近日,财政部推出《财政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措施问答》,其中和咱职工、企业相关的政策措施,一起来看看吧~

  面向个人的政策措施

  一补助补贴

  1.对新冠肺炎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有何规定,患者如何申请补助?

  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紧急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和《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国医保电〔2020〕6号)有关规定,对于新冠肺炎患者(包括确诊和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患者个人无需提出补助申请,在就诊或出院结算费用时,医疗机构将自动扣除需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财政承担的部分。

  2.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出台了哪些临时性工作补助规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有关规定,对参加一线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风险程度等因素,分别给予每人每天300元、200元补助,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此外,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规定,将湖北省(含援湖北医疗队)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提高1倍。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规定,一线医务人员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卫生健康部门调派或医疗卫生机构要求,直接参与新冠肺炎防疫和救治一线工作,且与确诊或疑似病例直接接触的接诊、筛查、检查、检测、转运、治疗、护理、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以及直接进行病理标本采集、病原检测、病例检查、病例解剖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执行一档标准的一线医务人员,包括在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定点医院、方舱医院的隔离区或其他收治确诊病例的医疗卫生机构的隔离区直接参与患者救治的医务人员,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和病理检查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湖北省内发热门诊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其他一线医务人员执行二档标准。

  享受补助天数按实际接触到确诊或疑似病例、标本的天数计算,对在重症危重症患者病区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按实际工作天数的1.5倍计算应发工作天数。同时还明确要求,不得扩大泛化一线医务人员范围。

  3.在落实医务人员待遇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

  一是对参加防治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其工作类型,分别给予每天300元、200元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对在重症危重症患者病区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按实际工作天数的1.5倍计算应发工作天数。

  二是根据承担疫情防治工作任务情况向承担防控任务重、工作量大的医疗卫生机构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

  三是疫情防控期间,将湖北省(含援鄂医疗队,下同)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相应标准提高1倍,并确保发放到位,中央财政对湖北省全额补助;及时核增医疗卫生机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将湖北省一线医务人员薪酬水平提高2倍;扩大卫生防疫津贴发放范围,覆盖全体一线医务人员,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税费优惠

  4.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出台了哪些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是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是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冠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5.受疫情影响的职工,可享受哪些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受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做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对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可以合理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灵活安排提取时间。

  6.为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将采取哪些措施?

  为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出台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后,今年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将有所减少,但影响总体上可控。

  养老金等社保待遇不会受降费政策影响,是因为截至2019年底,我国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9.4万亿元,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5万亿元。

  对于社会上普遍关心的养老金发放问题,财政部也会同有关部门做了预案,将通过加大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和中央财政补助力度,强化地方投入责任等措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其他社保待遇,也可以做到按规定发放。

  7.在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如何申请?

  一是延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对已获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个人,若感染新冠肺炎,可展期一年还款,财政给予政策贴息。

  二是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

  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有关规定,向当地创业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提交担保和贷款申请。

  三其他

  8.受疫情影响,2020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安排有何调整?

  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持续评估疫情防控对2020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安排可能带来的影响,制定政策方案,确保考试平稳进行。

  面向企业的政策措施

  一资金支持

  9.在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使用贷款资金有哪些要求?

  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使用优惠贷款要求:

  享受贴息支持的贷款企业不得挪用信贷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不得将资金用于金融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不得将资金用于非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不服从国家统一调配生产物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名单内企业疫情防控所需的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资金规模;不得将运用专项再贷款发放的贷款资金用于名单内企业一般性资金需求;不得提前收回存量贷款续做以套取再贷款资金。

  10.在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方面出台了哪些政策,如何申请?

  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取消反担保要求。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企业可向其合作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出申请。

  11.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支持哪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一是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衣、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试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

  二是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三是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四是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

  五是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12.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如何确定?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确定,分为全国性名单和地方性名单。

  全国性名单包括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中央企业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地方企业由各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汇总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地方性名单是湖北省、浙江省、广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安徽省、重庆市、江西省、北京市、上海市等10个地区,自主建立本地区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由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13.中央财政贴息条件是什么,贴息力度如何?

  中央财政贴息条件:一是企业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二是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产生的合同申请。贴息力度: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确保企业实际融资成本降至1.6%以下,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

  14.如何申请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应注意哪些方面?

  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贴息申请后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向中央企业和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地方企业。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20年5月31日前汇总一并向财政部申请贴息资金结算。

  15.暂时没有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如何申请纳入名单和贷款?

  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点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未纳入名单前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先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持,在金融机构审核的同时,及时向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纳入名单。

  二税费优惠

  16.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出台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国家出台了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是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2020年1月1日以后新增加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上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三是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上述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17.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企业,出台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等行业企业,国家出台了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二是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等。

  上述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18.为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复工复业,出台了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9.为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出台了哪些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措施?

  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配合有关部门制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指导地方实施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自2020年2月起,湖北以外各省(区、市)可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以下统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20.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否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

  21.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出台了哪些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措施,各地如何操作,有哪些注意事项?

  根据《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规定,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中长期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各省统筹考虑安排。为应对疫情,此前医保局已发文明确参保单位和个人可延期缓缴医保费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需注意以下事项:一是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二是要指导统筹地区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三是已经实施阶段性降低单位费率的地区可继续执行,也可按照医保发〔2020〕6号文件精神调整政策,但不得叠加实施降低费率和减半征收措施。

  22、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享受哪些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

  23.经认定的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企业可否与职工协商缴存住房公积金?

  经认定的疫情严重和较严重地区,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面向机关事业单位的政策措施

  一税费优惠

  24.各省(区、市)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措施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措施,应注意政策执行期限、适用对象、参保企业划型、缓缴处理等事项。

  一是政策执行期限方面。减免政策执行起始月份为2020年2月,不得延后执行,减免政策执行月份要连续连贯,执行期限的合计月数不得突破人社部发〔2020〕11号文件规定的上限。

  二是政策具体适用对象方面。湖北省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中小微型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其他省份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可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三是参保企业划型方面。各地要按照人社部发〔2020〕11号文件要求,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各级人社、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及时共享企业划型信息,方便企业准确办理申报。

  四是缓缴处理方面。各地要严格把握缓缴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

  年2月15日前上缴的费用,统一延长至3月15日前上缴。

  二物资保障

  25.疫情防控期间,行政事业单位紧急配置疫情防控资产,如何简化资产配置审批程序,有哪些注意事项?

  疫情防控期间,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紧急配置救治器械、医药防护用品等疫情防控资产,各地区、各部门可简化资产配置审批程序,在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后,快速高效配置。

  需要注意的是:一是简化配置审批程序的仅针对疫情防控资产,其他资产仍按现有规定按程序报批。二是各地区、各部门配置疫情防控资产仍需要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具体按照各地区、各部门现有规定执行。

  26.疫情防控期间,行政事业单位统筹调配、捐赠按规定需报财政部门审批的疫情防控资产,如何快速办理?

  疫情防控期间,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统筹调配、捐赠疫情防控资产,按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原需报财政部门审批的,由财政部门授权主管部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实施,待疫情结束后统一报财政部门备案。

  27. 疫情防控期间,行政事业单位如何管理疫情防控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调入疫情防控资产时,应建立疫情防控资产登记台账,并按规定登记财务账,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同时,完善疫情防控资产的验收、保管、领用、报损制度,明确责任人,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流向可查。

  28.疫情结束后,行政事业单位如何处理疫情防控资产?

  疫情结束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回收可重复使用的疫情防控资产,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按权限统筹调剂使用、公开拍卖或捐赠;报废、报损的疫情防控资产,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审批或备案。已建立“公物仓”等国有资产集中处置管理平台的地方,鼓励对行政事业单位闲置的疫情防控资产进行集中统一处置。

[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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