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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持续做好救助管理机构疫情防控和有序恢复工作秩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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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职工e家
日期: 2020-05-09

  政策一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持续做好救助管理机构疫情防控和有序恢复工作秩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持续做好救助管理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有序恢复救助管理机构工作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抓好救助管理机构疫情防控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要严格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采取积极措施,珍惜好、维护好来之不易的防控成果。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民政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6号)、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9号)精神和《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相关工作要求,持续做好救助管理机构的疫情防控工作,确保机构服务对象和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有序恢复救助管理机构工作秩序。一是要有序做好求助接待工作。对于符合救助条件求助人员受助入站的,实施差异化精准防控。低风险地区救助管理机构应按照当地党委、政府或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统一部署和防控工作要求,可在核查核实清楚求助人员个人情况及健康状况的前提下,对能够证明14天内未到过中、高风险地区且无相关症状的,不再进行14天的入站隔离观察;北京市、湖北省武汉市等中、高风险地区救助管理机构和无法核查核实清楚求助人员个人情况及健康状况的低风险地区救助管理机构,继续严格落实入站隔离观察不少于14天的规定,对于观察期未满要求离站的受助人员,要及时安排核酸检测,确定其未感染后按规定办理离站;在全国疫情防控措施未全面解除前,各地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期限继续放宽到14天,受助期满后可根据工作实际和疫情防控情况延长救助期限。二是要有序恢复接送返回服务。鉴于当前疫情防控的新形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可以根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风险地区等级,有序恢复本省(区、市)境内低风险地区救助管理机构之间特殊困难受助人员的接送返回服务(当地联防联控机制另有要求的除外)。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中、高风险的地区暂不恢复接送返回服务,待解除中、高风险区域认定后适时恢复接送返回服务;北京市按照首都防控政策要求,适时开展受助对象接送返回工作。安排跨省接送特殊困难受助人员返乡任务的,限于目的地和途经地为低风险地区,送返前还应提前了解并遵守目的地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做好自身防护措施,确保安全有序流动。救助管理机构应严格管控接送返回感染风险,要求执行接送返回任务的工作人员申报、维护健康码等个人健康信息,为其提供必要的防护物资或装备,并根据情况确定返回后的防控措施,确保身体健康后方可重返岗位。三是要有序衔接做好人员交接。各地救助管理机构应积极联系观察期已达14天或通过健康检测的受助对象亲属或所在单位,来站接领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和其他特殊困难受助人员。对亲属或所在单位不能接领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就具体接送返回工作按照“确需接送、最少中转”原则,配备限于必需的护送或接收人员分批分次开展接送返回工作,有直达车次的地区应“点对点、一站式”执行接送任务。对特殊困难受助人员家人拒绝接领,且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收住能力已达饱和又暂时不能接收的,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暂不得将其送往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

  三、做好滞留本地外地困难人员救助工作。疫情防控期间因交通管控、务工不着等原因造成外地群众滞留在本地、正在流浪乞讨的,各地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可在当地联防联控机制领导下,立足民政职能,发挥救助管理制度优势,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工作,对其中来站求助人员应救尽救,提供临时住宿、饮食等帮助,切实保障其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救助管理机构场所条件不足、临时庇护场所已达饱和的,要提前预判、及早报告当地党委、政府或联防联控机制研究解决。湖北省及武汉市民政部门要在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指导所辖救助管理机构按照现有工作机制做好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各项工作。有条件地区的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对救助的外地滞留人员其中有就业意愿的,可联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予以转介帮扶。

  各地民政部门及救助管理机构要提前预判受疫情影响当地救助管理工作形势的发展变化,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或联防联控机制汇报,促请有关部门加强流浪乞讨人员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工作,有序恢复包括接送返回工作在内的救助管理服务,做好救助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防疫保障相关工作。遇有突发情况和重大事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 民政部办公厅 2020年3月28日

  政策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扩大返乡留乡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规模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办产〔20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要求,农业农村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扩大返乡留乡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规模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着眼大局,主动作为,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实施方案,实化政策措施,强化责任落实,有力促进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要密切配合、同向发力,明确任务分工,加强指导服务,搞好监测调度,及时解决返乡留乡农民工就业中的实际困难,努力实现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目标。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3月26日

  扩大返乡留乡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规模实施方案

  今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年,是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促进农民就业增收任务艰巨。突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对农民工外出务工造成较大冲击,给返乡留乡农民工就业增收带来较大困难。为贯彻落实中央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要求,在推动农民工有序返城返岗就业的同时,要加强政策扶持,强化指导服务,扩大返乡留乡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规模,努力实现全年促进农民工就业目标。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的部署,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以促进农民就业增收为目标,集成政策措施,集聚资源要素,集合公共服务,促进返乡留乡农民工就地就近就业创业,形成就业促增收、致富奔小康的良好局面,为全面小康和脱贫攻坚提供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回归农业稳定一批。引导返乡留乡农民工投入农业生产,领办合办农民合作社、农机服务社,开办家庭农场,兴办特色种植业和规模养殖业,推进农产品产业链、物流体系建设,扩大农业生产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机会。

  (二)工程项目吸纳一批。抓住补齐“三农”短板的机遇,以实施农村基础设施项目为带动,引导返乡留乡农民工参与农田水利、村庄道路、人居环境整治、乡村绿化等工程项目建设,吸纳更多返乡留乡农民工就业。

  (三)创新业态培育一批。依托农业农村资源,发掘农业多种功能和乡村多重价值,催生加工流通、休闲旅游、健康养生、农事体验、电子商务、直播直销等新产业新业态,丰富产业形态,增加返乡留乡农民工就业。

  (四)扶持创业带动一批。实施返乡留乡农民工创业推进行动,强化政策引导,优化创业环境,引导返乡留乡农民工积极发展乡村车间、家庭工场、手工作坊、创意农业等,带动更多返乡留乡农民工就业。

  (五)公益岗位安置一批。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就业的农民工,整合各类资源,积极拓宽渠道,开发乡村保洁员、水管员、护路员、生态护林员等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返乡留乡农民工就业。

  三、重点措施

  (一)落实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吸纳农民工就业的财政、税收、信贷等援企稳岗政策。按照稳就业和返乡入乡创业工作要求,对首次创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留乡创业农民工,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按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返乡留乡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予以贴息。

  (二)引导企业扩大岗位。支持企业特别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临时性、季节性、弹性用工等形式,吸引返乡留乡农民工灵活就业。鼓励企业间开展用工调剂,采取借调代岗形式,增加就业机会,实现返乡留乡农民工共享就业。支持企业延伸产业链和服务外包,吸引返乡留乡农民工在加工、包装、运输等环节交替上岗,实现返乡留乡农民工临时兼业。有序推进乡村劳动密集型制造业、服务业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实现返乡留乡农民工到岗就业。

  (三)开发更多新型业态。积极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吸引返乡留乡农民工在农资供应、统防统治、代耕代种、农机维修等农业前端行业就业。积极发展农产品初加工,吸引农民工在农产品储藏保鲜、分等分级、清洗包装等后端行业就业。跨界配置农业和现代产业要素,吸引返乡留乡农民工在休闲旅游、健康养生、共享农庄、农村电商等新业态就业。鼓励返乡留乡农民工发展乡村养老育幼、家政服务、资源回收等生活性服务业。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水利设施建设、乡村道路改造、小流域治理、农村危房改造、人居环境整治等工程,吸纳返乡留乡农民工就业。通过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强镇、优势特色产业集群等农业项目的实施,优先安排返乡留乡农民工就业。引导社会资本下乡,建设原料基地,下沉加工产能,兴办商贸物流,增加返乡留乡农民工就业岗位。

  (五)优化就业创业服务。及时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确保政策和服务落实到位。组织开展线上线下多元化就业指导,健全岗位信息公共发布平台,实现岗位信息在线发布和跨地区共享。加强返乡留乡农民工定期联系和分级分类服务。在县乡行政服务大厅设立服务窗口,为返乡留乡农民工就业创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六)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施返乡留乡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运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模式,按照就业意向、区域特点和产业需求,开发一批特色专业和示范培训线上培训课程资源。加强返乡留乡农民工专项培训,开展返乡留乡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或转岗转业培训。加强就业见习实习、创业孵化实训基地建设,鼓励培训机构与企业联合开展定向、定岗、订单式就业创业技能培训。组建创业导师队伍和专家顾问团,建立专业化、规模化、制度化培养机制。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协调保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农业农村优先、就业优先的要求,落实支持农业农村发展、促进就业创业等扶持政策,加强工作协调,明确任务、压实责任,推进措施落实。鼓励地方加大财政、信贷资金投入,支持返乡留乡农民工稳定就业、顺畅创业。

  (二)强化宣传引导。利用各类媒体,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发掘促进返乡留乡农民工就地就业创业工作典型经验,选树返乡留乡农民工在中西部地区、重点贫困地区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讲好就业故事,发挥典型引路作用,营造支持返乡留乡农民工就业创业良好氛围。

  (三)强化监测调度。对返乡留乡农民工就业创业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加强返乡留乡农民工就业和创业动态监测,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开展大数据对比分析,做好就业形势研判。及时协调解决返乡留乡农民工就业创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实现全年工作目标。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3月26日

  政策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 “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

  人社厅发〔202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加快推动线上申领失业保险金,确保失业人员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的重要指示精神,应对疫情防控期间及其后可能出现的失业风险,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现就进一步畅通申领渠道、优化经办服务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实施时间自2019年12月起。失业人员的领金期限、就业失业状态、法定退休年龄可通过失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身份证信息等内部信息比对确定。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续发期间发生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续发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到现场或通过网上申报的方式,向参保地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当受理,并根据失业人员累计参保缴费时间核定其领金期限,按照申请之日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

  经办机构认定失业人员失业状态时,应通过内部经办信息系统比对及信息共享,核实用人单位已停止为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可确认,不得要求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三、加速推进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力争在2020年4月底前,所有地(市)均能实现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力争在6月底前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实现手机申领。要及时做好与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和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开通的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统一入口的对接,推进全国范围“一网通办”。网上经办系统应做到界面友好、标识清晰、指示明确、路径简洁,凡能够通过内部比对获取的信息,应自动生成电子表单,请失业人员确认即可。系统应当包含纠错功能,及时在线受理群众异议,限时反馈处理结果。

  四、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依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领金条件进行审核,不得增加失业人员义务,不得附加和捆绑培训等其他条件,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不得要求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失业人员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可以通过内部信息共享等方式查明;不得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记入职工档案。

  五、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当同时为其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发放,实行“一门、一窗”办理,避免“进多个门,跑多次腿”。

  六、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关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非法定情形不得停发。经办机构以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为由停发失业保险金时,可以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标准确定是否重新就业。

  七、经办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提示参保单位应当履行告知失业人员有申领失业保险金权利的法定义务。可利用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缴费人员增减申报等业务的时机,向其发放《失业保险金申领告知书》,也可采取网上信息推送、微信、短信、电话及其他方式提醒用人单位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用人单位与职工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将《失业保险金申领告知书》交给失业人员。

  八、各级人社部门要把好失业保险基金安全关,定期对统筹地区领金人员信息比对核查,对核查发现已重新就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死亡等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但仍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对部级社会保险比对查询信息系统定期反馈的疑似违规人员名单信息,要及时核实确认,防止冒领、重复领取。经办机构对冒领、骗领等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九、加强组织领导。畅通失业保险金申领渠道,直接关系失业人员切身利益,关系民生底线和社会稳定。各地要把“为民服务解难题”作为失业保险经办系统的价值追求,尽快调整完善申领办法,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发尽发,应保尽保。要学习部分地区的先进做法,加速推进“网上办”,提高经办服务便捷性。要在2020年底前开展线上线下失业保险服务“好差评”工作,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要加强经办人员业务培训,及时掌握新政策、新要求,打造让人民满意的失业保险经办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3月5日

  政策四

  自治区环保厅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

  环综合〔202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生态环境厅(局):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进行现场调研指导。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时部署推进。全国生态环境系统狠抓落实,不断强化相关环境监管和服务措施,全力支撑保障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当前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最吃劲的关键阶段,企业复工复产正在有序推进。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统筹推进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确保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十三五”规划以及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两个100%”,抓紧抓实抓细疫情防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以全国所有医疗机构及设施环境监管和服务100%全覆盖,医疗废物、废水及时有效收集转运和处理处置100%全落实为主要目标,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相关环保工作。

  (一)严格做到医疗废物废水应收尽收和应处尽处

  以定点医疗场所为重点,全面摸清各地疫情医疗废物、医疗废水产生、收集、转运、贮存和处理处置情况,确保应收尽收和应处尽处。

  以湖北省为重点,武汉市为重中之重,加快补齐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和处理处置设施短板,做好区域协同、医疗废物与危险废物协同、固定设施处置与移动设备处置协同,科学调配应急处置能力。全力做好北京疫情防控环保工作。推动医疗机构源头分类收集疫情医疗废物,督促处置单位优先收运和处置疫情医疗废物,保障集中处置设施稳定运行。

  持续加强医疗废水和城镇污水收集、处理、消毒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严禁排放未经消毒处理的医疗废水。

  (二)强化环境应急管理

  全力做好疫情地区大气、地表水等环境质量监测,重点强化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增加余氯特征指标,及时公开监测信息,加快提升应急监测能力。

  加强企业复工复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抓实抓细环境应急预案修订,对环境应急物资、装备和技术查漏补缺。坚持24小时应急值守。

  (三)严密内部疫情防控

  把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遵守地方党委、政府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严要求、严报告、严隔离、严管控、严返岗等“五严”措施,切实做好内部疫情防控工作。

  二、建立“两个清单”,积极支持相关行业企业复工复产

  建立和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着力提高工作效能,积极支持相关行业企业复工复产,更加有力支撑保障疫情防控和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两个清单实行时间原则上截至2020年9月底,根据形势需要可适当延长。对行之有效、广泛认可的措施,可固化形成长效机制。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创造性地加以贯彻落实。

  (四)制定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便利项目开工建设

  豁免部分项目环评手续办理。继续落实好已出台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环评应急服务保障政策。加强与排污许可制衔接,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对关系民生且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相关行业,以及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业等10大类30小类行业的项目,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拓展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将环境影响总体可控、受疫情影响较大、就业密集型等民生相关的部分行业纳入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包括工程建设、社会事业与服务业、制造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等多个领域,共涉及《名录》中17大类44小类行业。

  强化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动态更新国家层面、地方层面和利用外资层面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服务“三本台账”,提前介入,开辟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对复工复产重点项目、生猪规模化养殖等项目,采取拉条挂账方式,主动做好环评审批服务。创新环评管理方式,公开环境基础数据,优化管理流程,实现“不见面”审批。

  (五)制定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发挥激励导向作用

  免除部分企业现场执法检查。对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和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污染排放量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涉及重大工程和重点领域的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充分利用遥感、无人机巡查、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用能监控、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及时提醒复工复产企业正常运行治污设施。

  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督促尽快整改。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而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酌情延长整改期限。

  对偷排偷放、恶意排污、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以及涉疫情医疗废物、医疗废水,侵害群众健康、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污染环境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六)加大技术帮扶,协助企业解决治污难题

  利用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做好环境污染治理方案和技术的需求方和供给方对接,为企业免费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引导鼓励工业园区和企业推进第三方治理,推广环境医院、环保管家、环境顾问等服务模式。做好“结对定点帮扶”“送政策送技术送服务”等活动。

  (七)积极推动和配合落实相关政策,缓解企业资金困难

  充分发挥国家绿色发展基金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设立区域性绿色发展基金。加强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管理,向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地区和疫情防控重点工作倾斜。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且符合污染治理条件的复工复产企业,依法核准延期缴纳环境保护税。推动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实施力度。

  (八)实施差异化监管,精准服务复工复产

  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和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复产有关要求,采取差异化生态环境监管措施并实行动态调整,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撑保障。

  三、突出“三个治污”,确保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环境安全

  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聚焦解决突出问题,以打赢蓝天保卫战为重中之重,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已经完成目标任务的,要巩固提升;尚未完成的要加强督导,确保完成。

  (九)强化精准治污,提升污染治理的针对性

  集中力量打赢蓝天保卫战,注重统筹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防治、统筹秋冬季和春夏季、统筹重点地区和城市群地区,着力抓好清洁取暖散煤替代、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公转铁”等工程建设,加快推进工业窑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确保完成优良天数比例等约束性指标任务。

  以长江、黄河流域为重点抓好碧水保卫战,加强水源保护区划定保护、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黑臭水体治理。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处置利用和风险防范能力。做好医疗设备辐射安全监管。加快提升生物安全管理水平。

  (十)实施科学治污,不断满足污染治理实际需求

  加大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及成果应用,构建重污染天气应对技术体系,实现提前研究、提前告知、提前预警。深化细化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研究,强化污染治理和应急减排效果评估,持续推进“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

  深入组织实施水专项和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联合研究项目。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生态环保技术研发与应用,提升废物废水处理处置、应急监测等环境保护技术支撑水平。

  运用好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成果,建立完善风险预警模型,推行热点网格预警机制。

  (十一)坚持依法治污,营造知法守法氛围

  进一步完善水、大气污染物和固体废弃物排放标准和规范,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征求意见过程向全社会公开。

  加强合法性审核,政策标准的制定、实施要统筹考虑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企业预留足够时间,提高可预期性。在出台标准规范的同时,发布指导企业达标排放的相关规范及指南。

  将执法与普法、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大力开展“送法入企”活动,做好企业复产复工的环境法规宣贯。

  四、扛起主体责任,不折不扣抓好落实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扛起主体责任,抓好贯彻落实,实现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和生态环境保护共赢。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本部门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在实践中加快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强化宣传报道,弘扬正能量,及时答疑解惑。

  (十三)创新工作方法

  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系统互联网+政务系统建设。推行“不见面”环保审批,实行线上受理。通过信息化手段有效辅助日常办公。应用远程监控、卫星遥感等新技术,加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排放监管。

  (十四)建立调度机制

  实时了解各地主要工作举措和任务进展,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总结推广各地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

  (十五)严明纪律作风

  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只说不做、工作不深入不落实等问题。将做好疫情防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作为考验各级单位和干部的考场,在斗争一线锤炼、考察、识别和使用干部,对不作为慢作为的失职行为严肃追责问责,对表现突出的予以表扬表彰。生态环境部 2020年3月3日

  政策五

  司法部 全国工商联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深入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 活动 服务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工商联、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工商联、律师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服务民营企业依法防控疫情和有序复工复产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部署要求,聚焦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民营企业法律服务需求,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专项“法治体检”活动,全力做好援企稳岗各项法律服务工作,帮助民营企业克服短期困难,有效防范风险,在依法防控疫情基础上分区分级精准有序复工复产,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全国经济社会发展早日全面步入正常轨道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和优质法律服务。

  二、服务内容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工商联、律师协会要按照司法部、全国工商联印发的《关于深入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的意见》《企业复工复产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指南》等文件要求,组织商会组织、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重点从以下方面提供服务。

  (一)广泛开展法律政策宣讲。及时汇总整理中央和本地涉及民营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编印服务手册或者工作指南,供企业学习掌握。结合开展“法律三进”活动,加强疫情防控普法宣传和复工复产政策解读,通过视频讲座、在线课堂等形式对企业负责人和职工进行培训,帮助企业科学认识疫情,增强发展信心,依法履行疫情防控法律义务,自觉落实党委政府疫情防控部署要求。

  (二)指导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协助企业及时办理复工复产相关手续,加强生产经营场所安全防护,依法有序参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生产经营。加强防疫物资生产销售许可、市场定价、产品质量、政府采购等环节的法律服务和合规管理,做好药品疫苗、检测试剂、医疗设备生产研发相关知识产权申请、许可、转让和打击侵权假冒等工作。发挥商会组织自律作用,加强行业诚信建设,严肃惩戒会员企业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材、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三)服务企业风险防范化解。深入研判疫情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梳理复工复产过程中的多发性法律风险和法律问题,及时发布预警提示信息,提出专业处置意见。加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发挥商会调解和律师调解优势,大力推行网上调解,引导企业之间互谅互让,尽可能通过对话协商方式处理合同违约、债务追偿、物业租赁等纠纷,协助办理合同变更、中止、解除等法律事务。针对疫情引发的国际贸易、跨境投资等领域涉外纠纷,积极为企业提供申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证据保全、检验检疫、通关验收、出口退税等法律服务。

  (四)助力企业稳产稳工稳岗。指导、帮助上下游企业互助合作、整合资源,积极为企业合资合作、兼并重组、托管经营等提供服务。发挥律师协会和商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帮助企业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市场融资、债转股等途径缓解资金困难。协助企业依法申请破产清算或者和解重整,妥善处理债权债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帮助企业与职工协商沟通,采取居家办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调整薪酬、带薪年假、延期支付工资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协助企业规范用工管理,为员工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妥善处理劳动用工、工资社保、工伤赔偿等纠纷,促进企业与员工同舟共济、共渡难关。

  (五)推动优化企业营商环境。根据活动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撰写行业性、区域性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报告,反映企业诉求,提出政策建议,供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参考。协助企业依法依规申请政策支持,推动中央和地方关于资金补贴、税费减免、社保减免、失业保险金返还、房租减免等援企稳岗政策落地落实。加强涉民营企业立法协商工作,鼓励企业界、律师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挥参政议政、社会监督作用,围绕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建言献策,推动完善有利于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制度政策。

  三、工作要求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工商联和律师协会要从政治和大局的高度,切实增强服务民营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责任感、紧迫感,充分调动商会组织、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积极性,抓好活动组织实施。

  (一)精心谋划部署。各地要迅速行动,周密安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活动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工作安排。要联合组织多种形式的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团、企业复工复产法律服务团和其他志愿服务团队,积极参与“法治体检”活动,努力为民营企业提供专业便捷的法律服务。要密切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与工商联、企业协会商会之间的信息联通、业务沟通,加强协同配合和力量统筹,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增强服务实效。要把陷入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和餐饮住宿、交通运输、旅游影视等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作为服务重点,急企业所急,想企业所想,增强服务针对性。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创新服务模式,更多采取远程办公、在线咨询等方式为企业提供网上服务。加强与司法机关和仲裁、公证等机构的对接,帮助企业通过网上开庭、视频公证、线上仲裁等方式高效便捷办理法律事务。对公益法律服务难以全面覆盖的企业,鼓励律师事务所根据自身实际,酌情减免或缓收法律服务费用,与企业共克时艰、共谋发展。

  (三)加强表彰激励。对在服务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工商联可以采取适当形式进行专项表彰,并可以在评先评优、选聘推荐法律顾问等工作中优先考虑,各地律师协会可以通过会费减免、调整会费收取办法等方式予以照顾支持。要积极联系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广泛发动司法行政系统、工商联系统自有媒体和宣传平台,跟踪报道活动开展情况、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扩大活动影响力。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工商联、律师协会请于2020年5月底前将本地区阶段性活动进展情况及成效经验、问题建议,分别书面报送司法部、全国工商联、全国律协。

  司法部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20年3月12日

[茹斯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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