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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快速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集体劳动争议

作者:
来源: 自治区总工会
日期: 2024-04-19

       【案情简介】

        2018年,王雷(化名)等142名农民工与一家汽车配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4月,汽车配件公司全面停工停产,并开始拖欠工资。2019年9月3日起,该公司陆续邮寄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但未涉及拖欠工资事项。2019年9月15日,王雷等人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汽车配件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等。

        【处理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调解,王雷等 142 名农民工与汽车配件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汽车配件公司于调解书生效后100天内支付王雷等人工资共计145万元。

        【法律分析】

        本案中,仲裁委员会为王雷等人开通“绿色通道”,于收到仲裁申请当日立案,通过简化优化仲裁程序,对能合并送达的开庭、举证通知等仲裁文书一并送达。此外,在征询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对本案取消答辩期,于立案后两个工作日即开庭审理,并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的,当庭制作、送达调解书。

        与此同时,本案充分发挥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协商作用,根据要素谈话笔录反映的信息,仲裁委员会及时会同当地工会、工商联等,启动集体劳动争议应急预案,由工会、工商联派人与农民工代表、汽车配件公司反复沟通协商,充分解答双方咨询法律问题、释明法律风险,为仲裁调解奠定了良好基础。

        【典型意义】

        依法及时有效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下发的《“护薪”行动通知》,要求完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相互协调、有序衔接的多元处理机制。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集体劳动争议时,要根据国家有关保障工资支付法律和政策规定,先行引导当事人到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则需及时引导进入仲裁程序,要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争议处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和仲裁准司法的优势,发挥人社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等有关部门合力及与司法部门的联动效能共同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集体劳动争议,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自治区总工会法律工作部供稿)

[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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