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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聘提供虚假学历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
来源: 自治区总工会
日期: 2024-04-19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某网络公司发布招聘启事,招聘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网络技术人员1名。销售专业大专学历的赵某为顺利应聘,向该网络公司提交了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的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材料,并与网络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从事网络技术工作。2018年9月,网络公司偶然获悉赵某真实学历并向其本人求证,赵某承认提供虚假信息应聘的事实。网络公司认为,赵某的行为属于欺诈,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了与赵某的劳动合同。赵某不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网络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经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赵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点是赵某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从上述条款可知,本案中“,计算机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等情况与网络公司招聘的网络技术人员岗位职责、工作完成效果有密切关联性,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赵某在应聘时故意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致使网络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网络公司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法驳回赵某的仲裁请求。

  此外,应当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应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即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提供婚姻状况、生育情况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既是《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社会基本道德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建立合法、诚信、和谐的劳动关系。

  (自治区总工会法律工作部供稿)

[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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