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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加班费协议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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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自治区总工会法律工作部
日期: 2024-05-17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张涛(化名)入职一家科技公司,月工资2万元。该科技公司在与张涛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其签订一份内容包括“我自愿申请加入公司奋斗者计划,放弃加班费”的协议。

  半年后,张涛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加班费。科技公司认可张涛加班的事实,但以其自愿签订放弃加班费协议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

  张涛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科技公司支付2020年6月至12月加班费24000元。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科技公司需支付张涛2020年6月至12月期间的加班费。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涛签订放弃加班费协议后,能否主张加班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加班费是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责任。约定放弃加班费的协议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权利,显失公平,应认定无效。

  本案中,科技公司利用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主导地位,要求张涛在其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上签字放弃加班费,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平原则,侵害了张涛工资报酬权益。故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科技公司支付张涛加班费。

  【典型意义】

  谋求企业发展、塑造企业文化必须守住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底线,应在坚持按劳分配原则的基础上,通过科学合理的措施激发劳动者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统筹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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