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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网约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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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自治区总工会法律工作部
日期: 2024-08-20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26日,42岁的宋文(化名)到一家员工制家政公司应聘家政保洁员,双方订立了《家政服务协议》约定:家政公司为宋文安排保洁业务上岗培训(初级),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培训合格后,宋文按照公司安排为客户提供入户保洁服务,合作期限为2年;宋文须遵守公司统一制定的《家政服务人员行为规范》,合作期限内不得通过其他平台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家政公司为宋文配备工装及保洁用具,并购买意外险,费用均由公司承担;宋文每周须工作6天,工作期间家政公司通过公司家政服务平台统一接收客户订单,并向宋文派发保洁类订单,工作日无订单任务时宋文须按照公司安排从事其他工作;家政公司按月向宋文结付报酬;如宋文无故拒接订单或收到客户差评,家政公司将在核实情况后扣减部分服务费。2019年11月1日,宋文经培训合格后按照约定上岗。2020年1月10日,宋文在工作中受伤,要求家政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向其赔偿各类治疗费用,家政公司以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

  2020年1月21日,宋文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家政公司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裁决宋文与家政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家政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家政公司与宋文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判决:宋文与家政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家政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宋文与家政公司之间是否符合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之规定,重点审查双方是否均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法主体,双方之间是否存在较强程度的劳动管理。

  本案中,宋文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其与家政公司均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法主体。在劳动管理方面,家政公司要求宋文遵守其制定的工作规则,通过平台向宋文安排工作,并通过发放全勤奖、扣减服务费等方式对宋文的工作时间、接单行为、服务质量等进行控制和管理,双方之间存在较强的人格从属性。家政公司掌握宋文从事家政服务业所必需的用户需求信息,统一为宋文配备保洁工具,并以固定薪资结构向宋文按月支付报酬,双方之间存在较强的经济从属性。宋文以家政公司名义对外提供家政服务,家政公司将宋文纳入其服务组织体系进行管理,并通过禁止多平台就业等方式限制宋文进入其他组织,双方之间存在明显的组织从属性。综上,家政公司对宋文存在较强程度的劳动管理,符合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虽然双方以合作为名订立书面协议,但根据事实优先原则,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在仲裁与司法实践中,对于家政企业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发生的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应当充分考虑家政服务行业特殊性,明确企业运营模式,查明企业与家政服务人员是否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主体资格,严格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存在较强程度的劳动管理,以此对签订劳动合同和签订服务协议的情形作出区分,据实认定劳动关系。

[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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