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职工投稿 : hbghwzxtg@163.com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作者:
来源: 自治区总工会
日期: 2023-04-2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集体协商代表

  第三章 集体协商内容和程序

  第四章 集体合同

  第五章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集体协商行为,完善集体协商制度,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下统称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包括综合性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等。

  第四条【协商原则】 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兼顾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 【工作机制】推进集体协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把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情况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通过政策指导积极推进用人单位与职工开展集体协商,及时研究解决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集体协商相关工作。

  第七条【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职责】 地方工会、产业(行业)工会对职工开展集体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支持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工作,督促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集体合同。

  第八条 【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共同研究、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指导、协调、督促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制度。三方协商机制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协商会议议定的事项应当制发会议纪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执行。

  第九条 【优惠政策】对推进集体协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对推进集体协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支持和优惠。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盛元]
010070320010000000000000011100001129578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