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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作者:
来源: 自治区总工会
日期: 2023-04-28

  第四章 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双方首席协商代表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二)协商一致的劳动关系有关事项;(三)合同期限;(四)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五)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专项合同】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应当每年根据本单位利润、本单位劳动生产率、政府工资指导线、本年度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办法和年度工资总收入进行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或者签订集体合同附件。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可以就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进行集体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合同,或者在集体合同中专章约定。

  第二十九条【合同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审议通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的首席代表应当在通过的集体合同上签字、盖章。集体合同草案未通过的,应当重新进行协商。

  第三十条【合同审查】集体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以及有关资料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集体协商主体资格、协商程序和集体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发现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并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集体协商双方。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对集体合同进行协商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三十一条【合同备案】用人单位应当在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同时将合同正式文本报送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合同效力】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合同变更】经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条例的程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一)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被修改或者废止的;(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三)用人单位因经营亏损、兼并、重组、解散或者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四)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集体协商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要求的,应当向另一方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变更备案】变更集体合同的,应当适用本条例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并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解除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解除之日起七日内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书面说明。用人单位应当将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的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工会。

  第三十五条【合同终止】集体合同期满或者集体协商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第三十六条【合同期限】集体合同有效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有效期限一般为一年。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启动集体协商。第

  三十七条【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重组的,合并、分立、重组后的用人单位应当就集体合同继续履行事宜,与职工方进行集体协商。协商一致的,原集体合同继续履行;协商不一致的,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应当重新进行集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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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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