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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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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自治区总工会
日期: 2023-04-28

  第三章 集体协商内容和程序

  第二十条【协商事项】 职工方与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就下列多项或者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卫生;(五)保险福利;(六)职业技能培训;(七)劳动纪律和职工奖惩、考核制度;(八)劳动定额;(九)女职工、未成年工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十)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保护;(十一)裁减人员的条件、程序和补偿标准;(十二)劳动合同管理;(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协商的其他事项。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可以就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开展集体协商。平台企业以及与平台企业合作用工的企业,与依托平台就业并形成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就计件单价、订单分配、抽成比例、劳动定额、报酬支付办法、进入退出平台规则、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奖惩制度等内容开展集体协商。

  第二十一条【提出集体协商】 职工认为需要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工会提出。用人单位工会可以根据职工意见和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向用人单位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经半数以上职工或者半数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用人单位工会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可以向上级工会提出集体协商请求。上级工会征得半数以上职工或者半数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同意,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用人单位认为需要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工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可以向上级工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

  第二十二条【一般协商】 职工方和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协商要求,集体协商要求应当包括时间、地点、内容、议题、协商代表人数等内容。一方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协商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协商应当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进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集体合同。双方从第一次协商至签订集体合同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二十三条【应急协商】 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群体性停工、怠工或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等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或者劳动关系稳定的紧急情况,需要开展集体协商的,一方可以采用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提出协商要求,双方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开展协商。双方通过书面形式、电话沟通、网络协商等其他形式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通过会议纪要、备忘录等书面文件予以确定,经双方协商代表签字、盖章后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四条【资料提供】 职工方和用人单位应当在集体协商会议召开五日前,向对方提供协商方案以及相关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协商记录员】 双方协商代表应当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人员担任协商会议记录员。记录员应当如实、客观记录协商过程和结果,保守知悉的商业秘密。会议记录由全体与会协商代表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协商要求】职工方与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应当采用平和、理性的方式,不得影响生产经营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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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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