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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作者:
来源: 自治区总工会
日期: 2023-04-28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法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十五日内改正:(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答复另一方集体协商要求的;(二)拒绝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有关集体协商所需情况和资料的;(三)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签订集体合同,拒绝签订的;(四)妨碍、阻挠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五)妨碍、阻挠工会帮助、指导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的;(六)不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审查的。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情形且逾期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职工怠工、停工等群体性事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对用人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三年内不得享受各级政府的奖励和扶持政策。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且逾期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法律责任二】协商代表因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被用人单位扣发、降低工资和福利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其工资、福利;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支付赔偿金。协商代表因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被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免除职务、降低职级,遭受打击报复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恢复其工作和职务、职级;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协商代表因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协商代表不愿恢复工作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其上一年度收入的二倍给予赔偿。

  第四十八条【法律责任三】协商代表及其他参与协商人员在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工会或者上一级工会应当责令改正。泄漏协商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法律责任四】工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损害职工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法律责任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集体协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法律责任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参照情形】用人单位分支机构经用人单位授权同意,与分支机构的职工方就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平台企业以及与平台企业合作用工的企业,与依托平台就业但未形成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展集体协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三条【区域性工会】区域性工会是指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商业区工会等。第五十四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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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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